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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早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现在有效吗)


房产税开征 翻开我国房产税的发展改革历史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确定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化政策,规定出售自有住房征税20%。


其实早在1950年1月,政务院就出台了相关房产的税收政策——《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则中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1950年6月税收调整,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1年9月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1984年第二部利改税出台,国务院规定“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和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这样,原城市房地产税的税名与征收范围已名不符实,于是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到了2007年税收政策有所修改,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了纳税人范围,实现内外资统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951年9月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彻底结束了我国内外两套税制的历史。


2011年新一轮的房产税改革又拉开了序幕。1月28日,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城市实施了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办法,正式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开创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向本国国籍个人拥有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先河,表明我国的房产税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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