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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费征管新趋势是什么(我国税收征管发展新动向)


《办法》共6章36条,包括总则、部门数据共享应用、联合监管、税费服务协作、征管经费保障、附则等内容。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办法》提出,要进行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涉税涉费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开展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应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同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和共享应用。


在税费监管上,《办法》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了相应要求。《办法》提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信用高的纳税人、缴费人,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先提供服务便利,对因重大涉税涉费违法等产生失信行为的,要联合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办法》还提出了征管经费保障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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