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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账面调整(引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发生增减变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新增了净额法处理,即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那么,政府补助退回,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又该如何作纳税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分别不同情况明确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中第一种情况是,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 调整资产账面价值。这一条是修订后的准则新增加的内容。那么,政府补助退回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如何调整?


案例


A公司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2017年12月初购置一批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12月底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该批设备会计与税法上预计净残值均为50万元,以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2019年当地政府对该公司的节能环保项目评估后,于当年12月收回政府补助60万元。


财会〔2017〕15号文件第8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不影响资产的价值,与修订前的准则处理方法一致;而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则是修订后的准则中净额法下的处理。因此,只有在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且采用净额法核算时,退回政府补助才会涉及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而修订前的准则对政府补助只允许采用总额法,这也正是修订后的准则增加了政府补助退回第一种情况处理的原因。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2.2019年退回政府补助时:


借:固定资产 60


贷:银行存款 60


2018年和2019年固定资产共计提折旧额=(400-50)÷10×2=70(万元);


退回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0-70 60=390(万元)。


政府补助被收回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选择或列报项目的变更,因此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非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对已计提的折旧不作追溯调整。


2020年开始,该批设备每年计提折旧=(390-50)÷8=42.5(万元)。


政府补助退回后如何纳税调整?


1.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所得税处理。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时,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本年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2019年退回政府补助时,在上述A105040中的相应列填写-60万元。


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收到与退回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都无影响。如果该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且以净额法核算,对会计利润也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2.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的处理。


(1)2017年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时,应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如表1所示,该表税收金额填写10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2018年和2019年,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额35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45万元[(500-50)÷10],每年纳税调减10万元。该差异的调整应填报《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A105080),如表2所示。


(2)2019年退回政府补助60万元时,在表A105020中,税收金额填写-6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60万元。


退回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90万元,2020年起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42.5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45万元。每年纳税调整额-2.5万元(42.5-45)。


固定资产折旧期满后,通过表A105020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0-60),通过表A105080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10)×2 (-2.5)×8],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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