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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征询意见(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笔者对《公司法》目前的反馈意见:


一、监事问题。规模较小公司设立监事(会),取消强制要求,改为自愿设立,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修订草案中,已取消规模较小公司)


三、股改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允许股东权益项目平移(目前的上市股改,是相当于新设股份公司,原有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变为资本公积或股本,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涉及挂牌或上市的,可要求净资产不低于股本。


四、多套账簿问题。修订草案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为了满足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以及管理需要,可以设立多套账簿,其中有一套账簿是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其他账簿合法合规就可以。


五、优先股。 目前的上市公司股东,优先股和普通股,但公司法对优先股股东相关问题未做规定。


六、关于任 意公积金和法 定 公 积 金,表述上和会计统一起来,采用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


七、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删掉“扩大公司生产经营”的说法,公积金不存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如果说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举个例子来说一下,怎么个操作?


八、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 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应该是“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


九、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 资产收益应该改为股东权益或所有权收益,资产是属于公司的,其收益也是公司的,不是股东的,股东是间接享有。


十二、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 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这个列席是经理的权利还是义务?需要明确,有些董事会会议是需要经理回避的。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认为需要经理予以回避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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