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关于调整安徽省建设增值税税率(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


一、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以安徽省为列,依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的规定,建筑业营改增自 2016年5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至今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已进行了两次调整。分别是:


第一次调整:2018年5月1日,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调整为0.9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第二次调整:2019年4月1日,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调整为0.9174;原定额调整系数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850。



二、增值税税率调整在实际结算中的实现方法

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单位是没有影响的。对于跨多个时间段的工程,最终结算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可以通过两个方法来实现。


1、从造价编制过程来处理,即按实际施工进度分期分段申报结算。依据时间,将一个工程分为2018年5月1日之前、2018年5月1日与2019年4月1日之间、2019年4月1日之后三个时间段,按各时间区间内的进度分别组价,并选择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最终结算价。


2、从财务角度处理,即按实际开票时间调整结算。计算出尚未支付并开票的含税造价(结算时的税率),再加上已支付的含税造价,即最终结算价。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实现过程来看,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没有区别,都能准确实现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但站在施工企业的角度来看,采用第1种方法办理结算对施工企业更有利。因为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还涉及到合同支付比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运用数字比较一下。


假设某个项目2017年10月签订合同,含税造价3330万元(不含税造价3000万元),竣工日期是2019年9月,付款按已完产值的80%及时支付。施工企业2018年5月1日之前收款并开票1110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收款开票1100万元,2019年10月进行成本核算,得知本项目不含税造价为3000万元,如何计算结算款?


方法1:结算款应为1110÷80% 1100÷80% (3000-1110÷1.11÷80%-1100÷1.1÷80%)×1.09=3307.5万元


方法2:结算款应为:(3000-1110÷1.11-1100÷1.10)×1.09 1110 1100=3300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