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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非居民计算案例(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还原:

中国演员邓伦因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人民币,下同,约2269.68万新元),邓伦已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





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的4455.03万元,处0.5倍罚款计2227.52万元;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未主动自查补缴的310.79万元,处四倍罚款计1243.16万元。


个人所得税4455.03万,罚款2227.52万,为0.5倍,滞纳金万分之五,合计6682.55万(未含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310.79万 ,罚款1243.16万,为四倍,滞纳金万分之五,合计1553.95万(未含滞纳金);


其它个人所得税1399.32万,罚款不明,滞纳金不明。





法律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作为居民个人,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税收征收部门坚持依法依规、过罚相当的原则,考虑了邓伦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邓伦进行处罚。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邓伦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主动自查补缴税款部分处0.5倍罚款。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且未主动自查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


那么什么叫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为综合所得,自然人要就其全年的综合所得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汇算清缴条件的,需要在次年汇算清缴期进行汇算清缴,单位在向个人支付综合所得时,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需要扣缴义务人按次或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事个人有申报义务。


经营所得,需要当事个人进行申报。


上述三类所得,在计算税率时是有差别,适用税率也差别较大,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形形色色市面流行的个人所得的避税方法,即转换所得形式,将适用税率高或税收负担重的所得转换为税率低或税收负担轻的所得。比如,将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股息红利,将工资薪金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等等,部分艺人等等都是栽在这里在这里,相继被查,直接将其定性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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