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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税控系统台账(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盘报税系统使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自2015年12月起,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截止目前,增值税电子发票已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电子发票的推行促使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发展,在税务总局的监督管理之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管理、税控系统服务等纳税相关服务。与此同时,电子票据服务企业参差林立,个别企业出现了恶意引导客户等不良的行为,扰乱市场的平等性、竞争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7年6月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第232号),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该文件指出:


一、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二、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


三、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Q&A


Q:开具电子发票的税控专用设备该向谁购买?是否必须纳税人直接购买?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中指出:“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税总函[2017] 232号文件指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直接向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也可以书面委托电子发票服务商向以上服务单位总部购买。


Q:开具电子发票使用的税控专用设备是否必须由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维护服务?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中第二项通知指出:“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进行服务,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因此,纳税人购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税控设备可自主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服务单位,并非必须通过购买单位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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