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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水杯赠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赠送客户礼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近日,肯德基以庆祝进入中国市场35周年为名,联合国内玩具商泡泡玛特,向消费者推出一款“DIMOO联名款盲盒套餐”,每份套餐价格99元。规则是顾客买一份联名套餐,可以获赠一个DIMOO玩偶。共有七款形象各异的玩偶,其中一款是隐藏款,随机附赠套餐里。一时间,众多泡泡玛特的粉丝,为了获得DIMOO玩偶,纷纷抢购肯德基盲盒套餐,远超出个人正常消费需求,这种消费行为变得无理性。这是一种饥饿营销套路,借助粉丝对泡泡玛特的喜爱,以盲盒形式,驱动粉丝顾客寻宝中彩的心理,鼓动消费者买单。肯德基此举引发民众和媒体批评。




类似肯德基的这种营销行为在商品销售活动中较为普遍,形式上就是顾客购买某种商品的同时,获得商家赠送其他商品,如买衣服送袜子,买咖啡送杯子等这类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


在会计核算上,出售和赠送的商品属于同一个销售合同,但形成两项履约义务,需要按照公允价值占比,将售价分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不应将赠品计入销售费用。


例如:某超市销售某品牌洗衣液,每瓶5升装,售价45元。在促销活动中,顾客买一瓶洗衣液,获赠一瓶100毫升装的同品牌洗手液,单独售价每瓶5元。洗衣液、洗手液进货成本分别为35元、3.5元。


目前,超市向顾客售出一瓶洗衣液并送出一瓶洗手液,收款45元,假如不考虑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45


贷:主营业务收入-洗衣液 40.5


-洗手液 4.5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洗衣液 35


-洗手液 3.5


贷:库存商品 38.5


买一送一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上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处理上同样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产生的增值税金跟开具发票具体方式有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 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怎么理解这个文件?买一送一销售行为一般会有以下三种开票方式:


2、发票内容反映洗衣液1瓶,金额40.5;洗手液1瓶,金额4.5


3、发票内容反映洗衣液1瓶,金额45元;洗手液1瓶,金额5元,洗手液折扣金额-5元,发票合计金额45元。


第一种开发票方式,洗手液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两样商品含税价为50元。第二、第三种开票方式,只需要对45元商品金额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10] 56号函指的就是第三种开发票方式,在发票金额体现销售额和折扣额,超市销售洗衣液、洗手液应收50元,折扣额5元,实收45元。第二种开票方式本质上跟第三种方式相同,相当两样商品打九折。


因此,商家开展买一送一促销活动,掌握好开票技巧,就可以减少增值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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