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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和教育费附加退费(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什么情况减免)


财税【2016】12号文件《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主席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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