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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一揽子协议不允许下达采购订单(一揽子采购合同)

近日,甘肃省医保局公布6家带量采购药品中选企业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对全部区域均未维护配送关系的2个中选药品,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撤网;对部分区域未维护配送关系的6个中选药品,涉及区域采购协议予以撤废,涉及约定采购量予以核减。


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还未实现常态化之前,地方采招中的药企断供现象时有发生,处理措施也通常是对个别药品小范围内“撤销挂网”“退出采购平台”等,对一些大药企的威慑力不强。为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2020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提出对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其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被列入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既然有信用评级制度约束,药企为何还敢冒失信风险不履行承诺?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些药企投标时对自身产能、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考虑不充分,拿下订单后消化不了,成本超过预期,只能采取失信断供手段。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药品供应关乎亿万百姓健康,岂能说断就断?


此外,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虽然已经出台一年多,但威慑效应尚未完全显现,有的药企在以往的招采中“习惯性失信”,觉得反正丢了这一单,还有下一单,对失信造成的后果缺乏充分、客观认识。甚至有个别药企完全无视社会利益,手握部分垄断性产品自认为“奇货可居”,还想玩店大欺客那一套。


企业的正常利益、长远利益需要保障,但药品并非普通商品,因其特殊性、稀缺性,企业不能只盯着自身一时利益而忘乎所以,更不应食言而肥,罔顾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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