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中港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是多少(香港预提所得税率10%,5%)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QFLP)指的是在试点城市设立并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企业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目前,全国共有10个地区开展了QFLP试点工作,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上海、北京、天津等。本文将基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从QFLP基金境外投资人的层面对其在基金运营和退出环节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若境外投资人是QFLP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境外投资人作为QFLP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时,其所取得的涉及纳税相关的收入主要包括基金向投资人分配的从项目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从项目公司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收入(以下统称为“投资收益”)。鉴于合伙制基金就所得税而言属于“透明纳税实体”,境外投资人从基金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基金层面不产生纳税义务,将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直接在投资人层面缴纳所得税[2]。


1. 境外投资人是自然人:


A. 如果QFLP基金属于《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文”)中所述的符合要求的备案创投企业或创投基金,那么根据财税8号文的规定,基金可以选择下列任一种核算方式:


i)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境外投资人从QFLP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基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和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分别进行核算,境外投资人按照其应从基金的投资收益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所得由基金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由基金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文”)中规定的条件,QFL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境外投资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ii)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境外自然人应从QFLP基金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种模式下,不再将基金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分开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将基金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可扣除管理费和carry等)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境外投资人的所得。境外投资人缴纳所得税时按月/季预缴,同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税收优惠方面,如果符合财税55号文的条件,境外投资人同样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基金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B. 如果QFLP基金不属于上述创投企业/创投基金:


针对该类QFLP基金的自然人LP的纳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合伙企业取得的包括财产转让收入和利息收入等在内的各项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


由此,在财税8号文不适用的情形下,根据国家的现行政策,个人投资人在对投资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时应适用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存在不同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最终适用的税率有所差异,这也带来了一些实务中的争议。综合各地政策来看,目前针对自然人合伙人所适用的税率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方式:(a)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b)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的税率[4]。对于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投资者,多地税务机关倾向于适用20%的税率进行征收,但在实操中需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2. 境外投资人是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27、37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91条的规定,境外机构投资人从QFLP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通常实行源泉扣缴,即在中国境内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由基金在向其支付分配的收益时进行扣缴。境外投资人所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存在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优惠税率进行征收,例如符合中港税收安排的相关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5%。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由于合伙制基金属于所得税的“透明纳税实体”,因此境外机构合伙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依据《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102号文”)的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但102号文的税收优惠针对的是“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合伙制QFLP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从境内项目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能否直接适用该纳税递延的优惠待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理解,具体需要视当地税务机关对于法条的解读,建议与当地税务人员提前就该问题进行沟通确认。


税收优惠方面,根据财税55号文的规定,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若境外投资人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方:


境外投资人作为QFLP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方时,投资人的收入来自于基金普通合伙人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包括GP从基金分得的超额收益(carry)等。


1. 境外投资人是自然人:


A. 如果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5]。因此,从境外投资人层面来看,其从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处获得的收益分配可依据该政策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如果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


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同样实行穿透纳税,境外投资人作为基金GP的合伙人所分得的投资收益也将直接在投资人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QFLP基金GP的合伙人的境外自然人投资者,由于其通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实际参与了基金合伙事务的执行,在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境外投资人是企业法人:


作为QFLP基金普通合伙人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其在实务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主体,因此该类境外投资人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处分得的收益将不再适用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政策,而是应将收益并入境外投资人的年度收入总额,适用25%的税。


[1] 实际操作中,QFLP基金根据具体情况会有不同的架构设计,本文仅基于图示基金架构进行相关分析。


[2] 如果涉及基金通过项目公司IPO退出等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该部分投资收益在分配给境外投资人之前会先在基金层面进行增值税(包括城建税、教育附加等附加税)的缴纳。由于本文是从境外投资人的层面进行纳税分析,故涉及基金和GP层面的纳税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3]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1月颁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文件单独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进行了规定,明确该类收入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由投资者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但后来出台的财税[2008] 159号文明确,此前规定与该通知有抵触的,以该通知(即159号文)为准。


[4] 具体规定和累进税率表详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订)》第3条。


[5]财务部、国税总局在2018年12月发布的第177号公告《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中,确认该财税字[1994]20号文的规定继续有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