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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递延所得税(新租赁准则递延所得税处理chenyiwei)




2019年7月1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ED/2019/5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修订提议)》(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进行修订。该修订将澄清有关租赁和退役义务递延所得税的处理。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


该征求意见稿来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的讨论议题,以下为委员会和理事会历次讨论议题概要。




会议时间:2018年3月


议题: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会议组织:IFRIC


议题概要:


委员会讨论了当承租人(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了资产和负债时,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类似问题也在主体确认一项负债,并在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包含该资产退役成本时产生。咨询所述案例情况下,租赁应付款和退役成本均在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委员会决议研究制定一项解释公告,以及解决该问题。


下一步


委员会将在未来的会议中考虑该研究。


会议时间:2018年6月


议题: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会议组织:IFRIC


议题概要:


委员会继续讨论了当承租人(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了资产和负债时,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类似问题也在主体确认一项负债,并在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包含该资产退役成本时产生。咨询所述案例情况下,租赁应付款和退役成本均在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委员会决议,建议理事会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进行有限范围的修订。该有限范围的修订应提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第15段(注:①)和24段(注:②)的初始确认豁免,不适用于同时产生了可抵扣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前提是主体将以其他方式确认相同金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反映这些暂时性差异。


下一步


理事会将在未来的会议中讨论委员会的建议。


会议时间:2018年10月


议题: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会议组织:IASB


议题概要:


理事会讨论了委员会有关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进行有限范围修订的建议。该提议修订是有关主体对诸如租赁或退役义务等交易,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该提议的有限范围修订,将缩小《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第15段和24段的初始确认豁免范围,从而不适用于同时产生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前提是所确认的暂时性差异金额相同。


所有理事会成员均赞同委员会的建议。


下一步


理事会将在未来的会议中讨论过渡规定和应循程序。


会议时间:2019年1月


议题: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提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会议组织:IASB


议题概要:


理事会讨论理事会成员于2018年10月的会议中产生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提议修订的过渡规定和其他方面。该提议修订将缩小《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第15段和24段的初始确认豁免范围。该豁免将不再适用于某类交易的初始确认,即主体将确认相等金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交易。


理事会决议:


(1)要求主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追溯采用该提议修订。但是,允许主体仅在过渡期,评价是否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要求(过渡简化)。


(2)为首次采用者提供过渡简化,即允许首次采用者仅在过渡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评价是否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要求。


(3)允许提前采用该提议修订。


所有14位理事会成员均赞同上述决议。


理事会也讨论了未来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提议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应循程序。


理事会初步决议,该《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提议修订的反馈期间应为至少120天。所有14位理事会成员均赞同该决议。


所有14位理事会成员确认,他们确信理事会遵循了适用的应循程序要求,并已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和分析,开始投票表决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提议修订。


没有理事会成员表示将反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提议修订。


下一步


理事会计划于2019年第二季度发布一份征求意见稿。


议题: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提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9年7月17日


征求意见截止日:2019年11月14日


具体修订段落:


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本征求意见稿修订了第15、22和24段,增加了第22A和第98J-98K段。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下划线为新增内容。


“15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以下情况之一所产生: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并且


②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以及


③在交易日,并未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第22A段所述除外)。


…….”


“22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例如,一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成本在计税时不得抵扣的情况就是如此。核算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依导致该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的交易的性质而定:


(1)在企业合并中,主体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由此影响商誉的金额或是确认的廉价购买利得(参见第19段);


(2)如果交易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主体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将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确认为损益(参见第59段);


(3)如果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且初始确认并未产生相同金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如果没有第15段和第24段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主体可能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按同一金额调整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这种调整将使财务报表缺乏明晰性。因此,本准则不允许主体确认在初始确认或后续确认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参见下面的示例)。而且,主体不应随着该资产的折旧而确认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后续变化。”


“22A 不属于企业合并的交易,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在交易日,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该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可能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此类情况下,在交易的初始确认时,主体应确认: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可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为限。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超过根据第22A(1)段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24 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抵扣的应税利润,应基于全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在以下交易中,由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而产生的:


(1)不是企业合并;并且


(2)进行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以及


(3)在交易日,并未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参见第22A段)。


……”


“98J [草案][年,月]发布的《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修订了第15、22和24段,并增加了第22A。主体应自[征求意见稿后决议的日期]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采用该修订。主体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追溯采用这些修订,除非主体采用第98K段所述的过渡方法。允许提前采用。如果主体提前采用了这些修订,应披露该事实。”


“98K 主体可以选择采用第98J段的修订,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追溯采用,但根据第24段要求对未来应税利润的评价除外。如果主体采用该过渡方法,主体仅需要基于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事实和情况,评估只有在最早比较期间期初才可利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税利润的可能性。主体应以可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对同一交易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限。主体应当确认采用该方法的累计影响,并调整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权益成份,如果适用)的期初余额。”


注:


①《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第15段:


“各种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以下情况之一所产生:


(1)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


(2)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不是企业合并;并且


②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但是,对于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的投资以及在合营安排中的权益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根据第39段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第24段:


“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抵扣的应税利润,应基于全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在以下交易中,由于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而产生的:


(1)不是企业合并;并且


(2)进行交易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


但是,对于与对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的投资以及在合营安排中的权益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根据第44段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释:


在某些交易中,可能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例如,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租赁负债。再如,在购买、建造一项固定资产时,在初始确认时,可能需要确认一项退役、复原和类似负债,并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成本。此类交易可能产生了金额相等且相互抵销的暂时性差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一般规定,这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也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对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进行确认(初始确认豁免)。


IFRIC收到咨询,询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初始确认豁免,是否适用于同时确认了资产和负债的交易,也就是说,主体是否需要对诸如租赁和退役义务确认递延所得税。


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此类交易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存在不同观点。这些不同观点可能降低具有租赁和退役义务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此外,新租赁准则也可能增加产生此类差异的可能性,因为新租赁准则较原租赁准则,将确认更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委员会建议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进行修订,澄清初始确认豁免不适用于此类交易。


理事会赞同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预期,该修订提议不仅可以增加不同主体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也可以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该修订提议将使此类特定交易的所得税处理结果,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对所有暂时性差异的一般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ED/2019/5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修订提议)》(征求意见稿)的提议,在交易日产生了相同金额的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比如,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所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以及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产生的退役义务和相关资产成本等,应当在交易的初始确认时,分别确认: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可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税利润为限。


(2)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超过同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夏自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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