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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欠税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关于欠税的实施细则)

欠税清理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项老大难问题,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不断出现的僵尸企业和死欠企业使欠税清理难题更加凸显。怎么办?浙江省台州市地税局探索了一种解决之道: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不能清缴欠税、资不抵债且无财产供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保障税收债权。


2016年10月17日,因浙江省台州市某家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至此,历时两个月的浙江地税机关首例申请企业破产案件宣告终结。


特别事件:一僵尸企业被税务机关申请破产


现实问题:僵尸企业欠税处理面临两难境地


谈及这个案例,台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朱林光指出,近年来,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多地都产生了不少欠税和稽查积案。在实际中,一些欠税企业已经停产又欠债累累,根本无力清缴欠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很难核销有关欠税和终结稽查积案。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据此,税务机关可以对台州市某家纺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经过多次上门催缴和强制执行,稽查人员确定这家公司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税务机关要想核销有关欠税和终结稽查积案,需要满足几个前提条件,即企业“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因为《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这些前提条件,税务机关很难满足。虽然税务机关已经确定这家公司“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但如果由税务机关自己来认定企业“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则存在执法风险。如果为避免风险将案件搁置,则会导致企业欠税越积越多。


运用法律:税务局申请对僵尸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经过与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研讨,台州市地税局决定对上述长期欠税的家纺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台州市地税局法律顾问、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丽玲说,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存在“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可以终结执行。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会出具明确的法律文书,关键是企业“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缺乏针对该情形所需提交证据材料的明确规定,因此是否穷尽强制执行程序以及标准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她建议启动被执行人的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的规定终结执行。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第三类是债务人所欠税款。


可见,税务机关是“债务人所欠税款”的债权人,可以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债务人所欠税款”的债权人,故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僵尸企业台州市某家纺有限公司破产,不存在法律障碍。


现实意义:为欠税和积案清理提供新路径


浙江省地税局法规处副处长包盈盈指出,欠税清理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项老大难问题,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调整,不断出现的僵尸企业和死欠企业让欠税清理难题更加凸显。台州市地税局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辖区内不能清缴欠税、资不抵债且无财产供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保障税收债权,由法院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开辟了新途径,也为税务机关进行欠税和积案清理提供了新思路。


这种借助破产程序进行清欠税的方式,使税务机关掌握了清理欠税的主动权。这不仅合法保障了国家税收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税收征管,而且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了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它也为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探寻到一条通畅渠道,有利于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这起申请破产案中,税务人员事先与台州市某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该企业很配合,称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通过申请企业破产,也是帮助企业解困的一种途径。


台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法院裁决书下来后,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有了欠税和积案终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消除了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通过这次成功探索,台州市地税局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借助“稽查互联网 ”手段,查找破产欠税企业线索,加强与法院合作,对没有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死欠企业,依法提起破产清算。接下来,台州还会有两家企业进入“申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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