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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算工资薪金所得吗(高温费是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一、什么是高温津贴?什么是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指企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高温作业人员的一种津贴,一般为现金形式。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在夏季给员工发放的一种夏季补贴,可以是实物形式,也可以是现金形式。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只有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才有,而后者可以人人有份。







二、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防暑降温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会计核算时,高温津贴属工资性质,而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性质,但无论何种性质,都属于个人由于在单位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所得,均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从其规定。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三条规定,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如果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做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规定,在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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