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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怎样无照无证经营食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期)、《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3期)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55号、第61号、第62号、第63号),涉及我辖区1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亿银百货店经营的炒花生


(一)东莞市虎门亿银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购进日期:2021-08-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因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二、东莞市虎门蒋西蔬菜店经营的红椒


(一)东莞市虎门蒋西蔬菜店销售的红椒(购进日期:2021-09-13)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10700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使用,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三、东莞市虎门许泽伟蔬菜店经营的茄子


(一)东莞市虎门许泽伟蔬菜店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1-09-13)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1231032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四、东莞市虎门越华百货商场经营的五香瓜子


(一)东莞市虎门越华百货商场销售的五香瓜子(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10-6)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110002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五、东莞市虎门普永亮蔬菜店经营的小米椒


(一)东莞市虎门普永亮蔬菜店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09-17)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110003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上述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六、东莞市虎门范广才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


(一)东莞市虎门范广才蔬菜店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1-09-22)多菌灵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荷兰豆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壹佰陆拾玖元整(¥169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上叁仟元整(¥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19008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七、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经营的鲫鱼(淡水)


(一)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9-26)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营业执照已注销,上述被抽检食品是东莞市虎门波记水产品店经营,其经营者与东莞市虎门黎栋波水产品店经营者是同一自然人,查实东莞市虎门波记水产品店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陆仟玖佰肆拾捌元整(¥6948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19004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八、东莞市虎门超发水产品店经营的罗非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虎门超发水产品店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09-26)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11800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九、东莞市虎门好姨水产品店经营的九节虾(海水)


(一)东莞市虎门好姨水产品店销售的九节虾(海水)(购进日期:2021-09-27)土霉素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121703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东莞市虎门张亚琴农产品店经营的小黄姜


(一)东莞市虎门张亚琴农产品店销售的小黄姜(购进日期:2021-09-30)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采取加强进货查验等整改措施,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小黄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佰元整(¥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18002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十一、东莞市虎门黄华景蔬菜店经营的沙姜


(一)东莞市虎门黄华景蔬菜店销售的沙姜(购进日期:2021-10-04)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1217030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对当事人上述食品供货商立案调查。


十二、东莞市虎门麦新明水产品店经营的花甲


(一)东莞市虎门麦新明水产品店销售的花甲(购进日期:2021-10-04)氯霉素、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东莞市虎门麦新明水产品店经营者已将店铺转让给孙豹,上述被抽检食品是孙豹经营,查实孙豹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较短,且于2021年11月2日办理营业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花甲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整(¥135元);二、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18001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对当事人上述食品供货商立案调查。


十三、东莞市虎门国为药店经营的金钙智™钙咀嚼片(中老年无糖型)


(一)东莞市虎门国为药店销售的金钙智™钙咀嚼片(中老年无糖型)(批号为20200602、生产日期为2020-06-02、规格为2.0g/片(60片)、标称生产企业为江西斯可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原糖(以葡萄糖计)项目不合格。江西斯可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产品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复检后,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二、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20009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对当事人上述食品供货商立案调查。


十四、东莞市虎门陈伟星水产品店经营的鲫鱼(淡水)


(一)东莞市虎门陈伟星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9-2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采取加强进货查验等整改措施,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鲫鱼(淡水)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元);三、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19006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十五、东莞市虎门高小宁水产品店经营的太阳鱼(淡水)


(一)东莞市虎门高小宁水产品店销售的太阳鱼(淡水)(购进日期:2021-09-28)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2〕340112004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十六、东莞市虎门泽联水产品批发部经营的太阳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虎门泽联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太阳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1-10-14)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主动实施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目前亦未收到有关消费者对食用上述食品产生严重危害的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叁仟零捌拾柒元贰角(¥3087.2元);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340119005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十七、东莞市虎门张锡猛鸡蛋店经营的鹌鹑蛋


(一)东莞市虎门张锡猛鸡蛋店销售的鹌鹑蛋(购进日期:2021-9-27)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1〕341231033号)。


(三)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认为其从供货商进货后就按照产品存放条件要求进行存储及销售,期间没有做任何改变产品性质的措施或任何非法添加,产品存放位置周边没有污染源,因此该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储存保管造成,而是进货前已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当事人今后将加强进货检查,择优选择供应商。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涉案食品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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