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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项目有哪些)


1、年底未取得成本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某公司购进一软件,购进发票估计要年2 月份才能开具。(1)若单位今年12 月做暂估成本,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请问是按照暂估成本还是实际发票金额税前扣除?(2)若单位今年12 月不做暂估成本,明年拿到发票,是否还可以税前扣除?是在今年调整扣除还是明年税前扣除?


答:


(1)购进软件,在购进当年未取得发票,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税前扣除,待明年拿到发票后按照发票金额进行调整。


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今年不做暂估成本扣除,明年拿到发票后可以扣除,按照上述规定,明年拿到发票后应调整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2、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税前抵扣?


答:股权转让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是指企业转让财产的所得,不足以全部抵免企业因获得该项财产而发生的对价支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就属于企业的转让财产损失。对于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股权转让损失,相关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财产损失包括股权转让损失。



3、公司发放的一些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福利给员工,是否要作为工资薪金部分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代扣了个税,这部分是不是从核算福利费转到工资薪金部分增加福利费和工会、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公司所发放的货币型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下述“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则不并入工资薪金总额增加计提基数。


相关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果贵司所发放的货币型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该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则直接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增加福利费等的计提基数。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 号)


5、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41 号令16. 公司外派过来的管理层购买的 浆机,可以凭取得的发票计入福利费吗?


答: 可以。


6、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答:根据财建〔2006〕317 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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