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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枣税收分类编码表(红枣的税收分类编码)

纵观古代,尤其是以农业为本的王朝,田税在中央财政收入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


而我们今天要聊的明朝,除了熟知的田税以外,还有另一种十分特别的税收,正是曾在明初时大力推行的“枣税”。



让我们回溯历史,来简单说一下“枣税”的创立与发展。


首先是洪武初年,秉持小农意识,以俭省节约为治国思想的朱元璋,仍旧坚持传统的农业发展道路,并确立了主要的赋役之法,即“两税法”,此法中最大的一项则是“田租”,而在田租之中,又分为“夏税”与“秋粮”。


明代夏税秋粮黄册


对比来看,此时的“田租”仍然较为传统,征收赋税的范围,依旧包括“米,麦,绢”等传统作物,然而到了洪武七年的四月,彰德府,即河南地区爆出了一桩丑闻,有官员上奏,彰德府的税课司向百姓收税,竟包含“瓜,菜,柿,枣”等寻常饮食之物,引起民间非议。


注:税课司,官署名,掌工商税收。明设13省,每省内均设有税课司。


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当即痛斥:


古谓聚敛之臣甚于盗臣,正此等官吏也。


这句话的含义为,在民间剥削百姓,大肆聚敛财物的官吏,比盗窃财物的官吏还要恶劣可恨。


因为前者所损害的,是朝廷与百姓之间的道义,伤害的是朝廷与百姓之间的信任。


而后者只是利用职务之便,单纯的盗窃国库或者财物。


毕竟财物好追,道义难偿。


于是朱元璋龙颜大怒,立即治罪涉事官员,并缉拿法办。


朱元璋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八》洪武七年四月癸亥:彰德府税课司,税及细民瓜、菜、柿、枣、畜牧、饮食之物。事闻,上曰:“古谓聚敛之臣甚于盗臣,正此等官吏也。”命罪之。


这一件丑闻足以证明,至少在洪武七年,如彰德府等地方,已经有官吏将枣树作为收税对象的现象发生,但实际上,这种看似新颖的税收办法,却并未得到朝廷认可。


一是在制度上,无此税收之法。

比如有“田税”,农民种田多少,产量多少,官员按律收税,均有法可依。


换言之,不管是米还是麦,这些收税的对象,都是清清楚楚写在律法之中,官吏收税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合理收税,百姓遵纪守法,自然也会认可。


但“瓜菜柿枣”这类饮食之物,在当时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可以作为依据,那老百姓遇到负责收税的官员,就得问一句,我凭啥要交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税?


所以可想而知,彰德府的税课司当时所收的“瓜、菜、柿、枣”等税,本质上是属于违法收税的行为,并且带有一定的剥削性质。


因此朱元璋才会发出“聚敛之臣甚于盗臣”的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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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认识上,枣树等树木不应作为税收对象来看待,甚至予以政策上的保护。

这就属于常理问题了,就明初而言,瓜、菜、柿、枣这四类作物,即使属于经济作物,但在百姓的认知里,包括朱元璋本人的认知里,都不应收税,而且在明朝之初,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如洪涝旱荒,朱元璋大力提倡全国各地多种枣树桑树,以此巩固土地,或在灾年时以助工用。


这种认知从洪武七年,一直持续到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多次提及一定要多种桑枣二树,并且督导负责栽种事宜的官员向民间传授种树技术,再通过合理的政策,鼓励百姓多种枣树,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朱元璋还下令,严禁军民私自砍伐桑枣等树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二》洪武十八年三月辛巳:上谕工部尚书徐本曰:“河南归德、陈留、杞县,地多桑、枣、榆、槐,民资其利,其禁军民毋剪伐。”


另有一事,也可佐证朱元璋对于枣树等树木的重视和保护,这件事同样发生于洪武二十五年,当时南直隶下属的镇南卫,有六名军士以督造官船为名,私自砍伐百姓所种枣树,并强行掳走制作成船橹,树主遂向当地官员哭诉,此事一经三折,最终传到朱元璋耳朵里,当地下令曰:


“辇毂(京城)之下尚且如此,其他地方可知矣,命将为首者一人斩首示众,其余军士杖责后,谪戍甘肃。”


(注:辇毂niǎn gǔ:皇帝所乘的马车,此处语境应为皇帝脚下,代指京城(南京)。)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六》:乙卯,镇南卫卒六人造官船于韩桥(今江苏淮安,明时为南直隶下辖地区,即南京周边),擅伐民树木为楼橹,民诉之,上曰:“辇毂之下尚如此,其他可知矣。命斩其为首者一人,以示众,余杖之谪戍甘肃。”


我举出以上事例,是想说明,至少在洪武二十五年以前,包括“瓜菜柿枣桑”在内的树木,并未纳入收税的范围之内,而且朱元璋为了鼓励,还在洪武二十七年又下达了一份诏令: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六》: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荒无措,令工部谕民,但有隙地,皆种植桑、枣及棉花,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


由此来看,朱元璋劝励民间多种枣树,实属远见,以便发生灾害时,百姓能资以工用,更能有衣食之助。


于是在洪武二十五年以后,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出一片“种树热”,大量桑树枣树在朱元璋本人的倡议下拔地而起,木木成林。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朱元璋本人对枣树的种植持有鼓励的态度,为何后来又会出现“枣税”呢?


关于这个问题,《明太祖实录》中并未提及具体创立“枣税”的时间点,但有一条非常有趣的记载可作为参考依据:


上谕户部官日:“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徵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三》


此为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朱元璋之谕令,大意为,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大明朝天下太平,军需已足,于是朱元璋准许河南、山东两地民众除了已入额征科的桑枣树外,其余的在洪武二十六年以后种植的桑数枣树,一律免税。


这一段记载,我们也可看做是一个参照,意味着其实早在洪武二十八年以前,枣税就已经存在,但仍旧属于局部地区的试验办法,而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再结合我前文所说的洪武七年洪武二十五年,接连数次惩治收税官员,重罚强砍枣税等事件,以及多次大力提倡百姓种植桑树与枣树,并对种植予以政策保护来看,“枣税”的大致形成,应是在洪武二十五年以后,再结合上文所说,朱元璋又在洪武二十八年下诏:


二十六年以后种植的枣树免税。


那么到此答案就变得相当明朗了:


枣税的形成,我个人认为起码不会是洪武七年以前,也不会是洪武二十六年以后,而应是在洪武二十五年到洪武二十六年的一年内,枣税的概念逐步完成了由提出再到试验推行的大致过程。


这一年,朱元璋先在局部地区实施桑枣等树的种植试点,并责令官吏监督种植过程与成效,最终落实统计,说明洪武二十五年已开始形成了制定枣税的概念。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三》: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百株。


据此推测,在收到一定成效之后,朱元璋又再次扩大种植范围与种植规模,并开始正式推出枣税的初级制度,因此我们才会看到,在后来的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为鼓励更多的百姓参与种植枣树,便下达了免去枣税的诏令。


通过“免税”,便可得知,此时已经存在“枣税”。


因为只有先“存在”,才能再“免除”。



总结来看,枣税的形成与发展,符合明初时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律,最初明朝百姓刚从元末的战乱中恢复休养,为了防患天灾,朱元璋便大力提倡种植树木,以巩固沙石,防洪筑堤。


后来在各种政策的加持下,全国范围内的种植规模颇有成效,于是大明朝廷考虑到大规模的枣树等经济作物,可以为中央财政带来一定收入后,便将制定“枣税”逐步提上议程,并最终制定完善,成为正式的税收之法。


不得不说,此举可谓一箭双雕。


一来,为国家财政增加收入,国库日渐充盈,再投入到军需与基础建设之中,致使国力进一步增强。


二来,百姓除了种田以外,也增加了种树卖果的营生,种枣树出产枣子,再进行贩卖,枣农自然得以创收。


如《明会典》中记载,每年全国枣农仅供应给光禄寺的枣子,按照枣子种类区分,总量就多达数十万斤,其中如万历六年,供应给光禄寺的枣子中,就有红枣70400斤、胶枣53200斤,以及牙枣2400斤,可见宫廷内每年采购的枣子总量十分惊人。


(注:光禄寺:掌宫廷饮食,珍馐,宴酒之事)


《明会典·卷二百一十七·光禄寺·掌酝署》:莲肉二万四千斤,胶枣五万三千二百斤,牙枣二千四百斤,栗子六千四百斤,红枣七万四百斤。



站在后世的角度上来看,这种独特税法的制定,符合当时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律,前期先鼓励百姓开垦荒地,利用农闲之余多种树,等树成规模以后,洪涝灾害得以预防和缓解,同时桑枣等经济作物也能为百姓带来收益,使经济作物流通,百姓获得收益之后,再推行初步的税法试验,自然就较为民意所接受,最终在朝廷与百姓双方收益的情况下,“枣税”便正式成为大明朝的一项基本税法,从而落实于全国,为后世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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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八》洪武七年四月癸亥:彰德府税课司,税及细民瓜、菜、柿、枣、畜牧、饮食之物。事闻,上曰:“古谓聚敛之臣甚于盗臣,正此等官吏也。”命罪之。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二》洪武十八年三月辛巳:上谕工部尚书徐本曰:“河南归德、陈留、杞县,地多桑、枣、榆、槐,民资其利,其禁军民毋剪伐。”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六》:乙卯,镇南卫卒六人造官船于韩桥(今江苏淮安,明时为南直隶下辖地区,即南京周边),擅伐民树木为楼橹,民诉之,上曰:“辇毂之下尚如此,其他可知矣。命斩其为首者一人,以示众,余杖之谪戍甘肃。”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十六》: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荒无措,令工部谕民,但有隙地,皆种植桑、枣及棉花,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三》:上谕户部官日:“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徵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三》: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百株。


《明会典·卷二百一十七·光禄寺·掌酝署》:莲肉二万四千斤,胶枣五万三千二百斤,牙枣二千四百斤,栗子六千四百斤,红枣七万四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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