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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印花税计税依据(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可免交印花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 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 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 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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