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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及税收处理(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伴随着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等交易市场的提升,股权转让愈来愈多,公司发售后也大多数根据股权出让TX一跃成富。对于此事,税务机关增加了对限售股等股权出让的税务稽查幅度,在其中的税务事宜再也不会像过去那麼“骄纵”了。股权出让税务筹划的基本上恰当实际操作方法:针对本人来讲,税收法律上又区别普通合伙人和别的本人(合伙制企业合作伙伴、个人独资企业等),普通合伙人股权出让是包年征缴,因而相较来说,本人股权出让的筹备室内空间会小一些。不论是公司或是本人,在股权出让流程中出現了多种多样的“税务筹划计划方案”。


典型性“税筹计划方案“:


1、偷税漏税。说白了,便是真正买卖和递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二份不一样的合同书,典型性的如用一份低价位转让协议书递交给税务机关。


2、虚报评定。在牵涉到出让标底房产占较为大的情况时,根据虚报资产评估报告,减少出让标底的使用价值,降低企业所得税。


3、不代收代缴,不税务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有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局等消息不顺畅的情形下,在涉及到本人股权出让中,承担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的组织或自己沒有代收代缴,缴税扣缴义务人都不税务申报,混过去。


4、生产制造淘宝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开展股权出让前,签定别的买卖合同书,如借款等,抵冲买卖,迁移资产。


以上“税务筹划”不但因涉嫌违背公司法、会计准则、评定法等,也全是有悖税收法律的,是非常典型的违反规定筹备,这种方式往往可以成功,关键有两个缘故:一是征纳彼此信息的不对称;二是金融企业资金监管有系统漏洞。


而现阶段这两个室内空间都被大大的缩小,一是金三发布及其税局与有关职责政府机构的信息交换系统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工作能力大大的提高。二是我国已经加强资产的管控幅度,超大金额资产海内外转帐必须遭遇包含税款等层面的逐层核查。在这里环境下,传统式“税务筹划”正迈向与世长辞,必须寻找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



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


1、书面通知廉价出让本人股权。


什么是“书面通知”,国税总局公示2014年第67号提供的四个情况,典型性的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下发文件或企业章程要求,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说明出让价格实惠且真正的本公司员工拥有的不可以对外开放出让股权的内部结构出让。


股权廉价出让,实质上是因为让买卖使用价值更为切合实际,必须留意的是,这种情况合适指定的公司,与此同时递交的原材料应切合实际。


2、适当应用“核准”法。


67号文第十七条要求:“个人转让股权未给予详细、精确的股权原值凭据,不可以恰当测算股权原值的,由负责人税务机关核准其股权原值。”


可是,针对核准方式,沒有提供详细的要求,事实上是把管理权限给了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从以前的全国各地实践活动看来,例如,山西省税务机关会融合汇算清缴报告、银行询证函、存款日做账、资本公积(总股本)账目纪录、公司规章、等开展审批比照以核准原值,海南按申请的股权出让收益的一定占比(15%)核准记税成本费。


3、变动被出让公司注册地址,争得税收优惠政策或补助。


为了更好地招商引资工作,发展趋势地方经济发展,我国及地区方面都颁布了一系列的地区性税收优惠,大部分开发区都颁布了财政局退还现行政策。全国各地颁布的地域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局退还现行政策,事实上是减少了具体的增值税税负率。


2010年至今,对于发售公司限售股减持,也是一度产生了所说的“鹰潭市方式”、“林芝市方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完成了取得成功节税,涉及到额度达到数十亿元。


4、统筹谋划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间接性持股比例的公司股东,应当统筹谋划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人所得税,可以争取专业性、地区性政策优惠,减少企业所得税税赋,完成本人总体税收负担的减少。


那麼股权出让大家究竟怎么才能开展有效减少税赋呢?


实例分析看看: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 A公司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8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实际股权转让方案有以下5种哟:


第1种方案: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公司法》167条规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公司法》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 2500×60%=7500(万元)。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2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5000×60%=3000(万元),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3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5000 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4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所以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5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A公司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所以只要自然人C以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为对价收购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的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A公司对于出售的M公司的股权免交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达到从事计划从事的行业又避免了现金流出,同时还避免了纳税。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税务筹划务必要合理合法,这也是进行税务筹划的法律法规道德底线。可以看得出,“偷税漏税”的作法大于利,股权出让中被告方很有可能为了更好地一时的权益,将自身放置极大的风险性中,过后后悔不已。在深入推进税款法制化、税款执法规范化的情况下,税务筹划愈来愈必须技术专业环境人员来进行,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充足将税收法律纠纷考虑进来,促使税务筹划的计划方案真真正正合理合法合规管理无安全隐患的建立落地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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