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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

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


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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