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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资料属于会计档案吗(会计档案是银行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某女士查征信发现自己背负4000万贷款担保,有了下文。(详情见报道《网友称个人征信查出4000万贷款担保,建行深分回应:同名同姓操作失误,征信记录已调整》)


此前7日晚,该用户发帖称,因买房需要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发现自己在身份证未丢失、今年未出过浙江省、本人不到场的情况下,给深圳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担保4000万元。随后9日晚,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称:“经核实,因贷款保证人与微博投诉客户同名同姓,我分行员工在提交信息时操作失误,造成该投诉客户征信中出现担保记录。”


当事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但其背后复杂的法律问题仍受热议。


一是,担保人有误信息,是否会导致出现担责。


一位大行业务人士表示,对公担保信息有误的情况极为少见。对公贷款审查比个人贷款严格很多,即便贷款公司资质不够,也不会随便找人担保。而且,对公贷款担保中,个人为公司担保并不是担保的主形式,一般只是股东、高管为所在公司附加担保,无关人员要进行担保就必须对个人进行资质审查,证明有担保能力。


对于该笔贷款担保信息有误发生的过程,一位建行深圳分行人士告诉记者,该笔贷款担保发生在今年3月,正值疫情高峰,业务人员普遍加班处理信息。客户经理在银行内部系统进行保证合同关联操作时,发现有4位同名客户均在该分行办理过业务,在点击客户姓名进行关联保证人时操作勾选错行。


一位深圳当地法律人士认为,该笔贷款实际担保人、法律责任人为深圳的一位同名人士,经办客户经理上传担保信息时出现了错误,该错误信息又自动上传央行征信系统,导致了事件的发生。银行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担保法律文件,因此在法律上不会导致其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是,银行构成侵权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有媒体称,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陈女士莫名为巨额债务提供担保,造成陈女士财产损失的,应当由银行来承担赔偿责任。


若发生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在征信信息方面,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证信信息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建行深圳分行此前也回应记者称,“我分行已赶赴浙江向客户当面郑重道歉。经我分行协调,目前征信记录已调整,对个人征信无影响。今后,我分行将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是,银行卡“销户”后继续使用,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此前,陈女士对媒体表示,自己曾在多年前读书时办理过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毕业之后就注销了,目前名下并无建行卡。但建行的客户经理在电脑系统录入时仍使用了其个人信息。


此前有律师称“用户注销银行卡,代表着用户与银行之间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央行2007年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上述深圳当地法律人士表示,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行和客户间保留交易记录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客户在银行的开户资料属于永久性档案管理,其交易流水信息定期保管期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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