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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别人的名义银行开户(银行冒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案例)



案例


男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本想赚零花钱却被判了刑


2020年12月,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办理了1张电话卡及6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获利2000元。经核实,现有1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在全国各地向李某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刑庭副庭长蔡秀解释,现实情况中,很多帮信罪被告人仅仅是为赚取零花钱,在明知他人收购信用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办理多张银行卡及关联工具交付他人,虽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具体哪一项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做坏事”有明确的认识,而这样“心存侥幸”的概括性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此时,一旦银行卡关联上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有具体的赃款支付结算并达到一定数量,就足以使办卡人构成帮信罪。而事实上,银行卡中是否会转入赃款根本不受办卡人掌控,为了些许的微薄利益而遭受刑事处罚,实非明智之举。因此,并非需要实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出售银行卡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


分析


“两卡”成隐匿罪证的主要途径 九成以上存侥幸心理


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两卡”的“断卡行动”。据统计,自“断卡行动”以来,北京顺义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的各类型帮信罪案件20余件,涉案人数30余人,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累计1200万余元。


顺义法院将结合案情分析发现,九成以上被告人属于低收入人群,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对出售两卡赚取零花钱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违法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九成案件类型为向他人出售“两卡”或组织联络他人出售“两卡”,办卡数量从一张至数十张不等。


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表示,对于不同行为的被告人,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对在校学生或仅出租、出售少量自己的信用卡、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从轻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对曾有办卡经历、专职从事办卡或组织他人办卡、具有前科劣迹等其他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收贩两卡行为。


她解释,“帮信罪”属于情节犯,其帮助行为需导致一定程度危害后果,达到情节严重才可入罪。对于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达到5张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20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出售、出租银行卡,其中涉及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贩卖手机卡,与电信诈骗犯罪相关联,诈骗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情节严重的认定还可通过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帮助对象数量多寡等不同标准入罪,上述标准均需以可以确认的犯罪行为、可以关联的犯罪数额、可以明确的帮助对象为要求。因此,“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并非单一标准,而是结合案情的多角度综合判断。


她表示,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之一,具有诈骗形式多样难以防范、技术手段升级难以监测、作案窝点转移难以追查等特点。此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具备严密的组织及系统的分工,从筹备、实施到赃款转移,犯罪链条涉及多个环节。其中,筹备环节突出表现为收集他人实名认证的电话卡、信用卡(后称“两卡”)等行为。“两卡”不仅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讯、转账的关键,更是获取被害人信任、躲避系统监管、隐匿罪证的主要途径,向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两卡”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及违法性。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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