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个人所算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
假设年终奖1万元,按照现行方法,适用最低档(不超过3000元)3%税率,也就是需要缴纳个税300元,最后到手年终奖9700元。
如果按照“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那1万元年终奖需要按照10%税率纳税,即1万元需要纳税1000元,到手9000元。相比第一种方案,到手年终奖少了700元。因此,年终奖优惠政策延续,中高收入者获利更大。
为什么年终奖
要全部纳入综合所得?
过去年终奖都是单独计税的,就存在甲和乙两个人工薪收入算下来怎么都一样多,但由于发放方式不同,导致缴纳税款不同的情况,是有失公平的。
比如,两人纳税年收入均为20万元,但甲年终奖10万元,其余工资10万元;乙没有年终奖,全部是工资收入。那么按照现行税率、年终奖单独计税,甲只要缴17270元个税,乙却要缴23080元个税。
另外,年终奖单独计税还存在“断档”区间。在这些区间内,税前么奖金多的,扣完税到手后反而拿得少。比如丙年终奖拿了12000元,缴纳360元年终奖个税后到手11640元;丁年终奖拿了12300元,缴纳1050元个税后到手11250元。丁最终拿到的没有丙多。
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避免了类似月度间波动造成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但国家充分考虑纳税人需求,为政策从单独计税转向合并计税设置了3年过渡期,也有助于企业安排更为合交税理比例的薪酬发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