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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

来源:河南日报网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孔学姣


近日,几十家胡辣汤店铺被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的消息,持续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好在随后,这一行为又被当地政府紧急叫停。


西华县胡辣汤协会确实拥有“逍遥镇”的商标权,其维权为何还会引发争议?就此,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知识产权协会副会长李建伟,请他就此作出解答。


李建伟认为,此事件涉及到民间社会团体管理和知识产权的运用范畴。协会此举的初衷可能是效仿“沙县小吃”的管理经验,希望统一管理,制定技术标准、服务标准,更好地创出知名度,擦亮地方品牌。然而,在宣传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下,贸然收费,并且也没说明所收费用将用于何处,能给商户提供什么服务,显然是操之过急。


就商标的使用来说,逍遥镇是个客观存在的地域名称,是近年来才被注册成为商标的。查询显示,逍遥镇商标,早在2003年就已经被该协会注册下来,但一直并未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该协会注册的商标为普通商标,而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二者区别较大,普通商标属于私权,地理标志商标强调的是公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协会注册的“逍遥镇”商标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通过普通商标进行维权的做法值得商榷,也是本次事件引发争议的焦点。


在“逍遥镇”商标注册之前,很多商户已经在使用,而且可能是祖祖辈辈都自发在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即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就已经有他人使用的事实存在,在先人持续、善意使用该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从这一点来看,仅仅因为协会将其注册成为商标,就限制这部分商户使用,理由并不充分。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善意的使用自己的商号名称或者地址、善意的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名称的商家,很可能是“善意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最终有待法院做出判决。


一次维权行为,被人怀疑为“收保护费”,正是因为在法律上存在漏洞之处。此举涉嫌滥用协会的权利,也有垄断嫌疑。李建伟认为,一旦监管部门追究起来,行业可能会占据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协会应该通过正面激励、引导来带动广大商户自愿加入协会,从而让地方区域、协会、商户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后期良性发展。


同时,相关政府应注重区域品牌宣传和布局,科学构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积极探索商标品牌保护、运用、管理、推广的新思路,提升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地方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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