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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委托人办理人的责任吗(办理银行开户经办人担责任吗)

我们的婚姻关系因你的重婚行为被判无效。我转走你委托我管理的银行账户内894万元,你将我告了,官司一直从基层法院打到省高院。法院都判决我应当归还,可这是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为何不能转呢?

当“夫妻关系”变成“同居关系”,因为金钱让曾经同床共枕的两人多次对簿公堂,所有纷争交给法律来评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委托账户管理人私自转走89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立即十日内返还


根据判决书公开信息来看,2010年12月8日与郭某在香港登记结婚,两人开始了夫妻生活。然而这是一桩不被法律认可的婚姻,因为李某与案外人颜某于1990年3月26日在晋江登记结婚。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郭某在香港登记结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其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为无效婚姻


李某曾于2011年7月7日到中国工商银行泉州某支行办理网上托管账户业务,向该银行申请郭某作为李某工商银行账户的管理人。2013年10月14日郭某该银行账户内的894万元汇至郭某工商银行账户。


李某得知后,将郭某诉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郭某立即返还款项。一审法院判决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894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10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郭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894万元应当认定为李某个人款项。2013年10月14日,郭某将李某银行账户内的894万元汇至郭某银行账户,现李某对于郭某的转款行为不予认可,而郭某不予说明款项的去向和用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账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李某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享有所有权,其基于对款项的所有权要求郭某返还该款项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郭某对该笔款项负有返还的义务


李某与案外人颜某于1990年3月26日在晋江登记结婚,现(二审诉讼期间)为夫妻关系。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郭某在香港登记结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其与郭某的婚姻关系属于违法关系郭某基于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对讼争款项主张权利,不能成立,郭某关于不负返还讼争款项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郭某不服二审法院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郭某上诉称,郭某有权处分本案的讼争894万元款项。李某与郭某在香港登记结婚,至今没有解除,仍然属于有效婚姻,婚姻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即使该婚姻无效,至少可以证明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亦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郭某认为,李某与颜某的婚姻关系已经于2017年6月解除,李某与郭某之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李某与郭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应是合法有效的,故李某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按李某与郭某的共有财产处理。


郭某称,不管是基于夫妻关系还是涉案银行账户的管理人,郭某均有权处分讼争的894万元财产,原审认定郭某无权处分讼争财产是错误的。李某要求返还894万元的主张,实质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不应作为物权保护纠纷予以处理。


综上,郭某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辩称,李某银行账户内的894万元款项实际上是晋江某公司的资产,并非李某的个人财产,也不是郭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郭某仅仅是涉案银行账户的管理人,无权擅自处分该财产。


李某与郭某的婚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李某与颜某离婚,并不能导致李某与郭某的婚姻自动转为有效,郭某无权擅自处分李某银行账户内的资产。郭某将894万元资金转到自己的账户,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福建省高院再审后认为,李某委托郭某管理涉案银行账户,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郭某无权私自转走894万元,理应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福建省高院判决:驳回郭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是否应向李某返还894万元并支付利息


郭某主张讼争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处分,但李某在与颜某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郭某在香港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禁止重婚”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本案再审期间李某与颜某协议离婚的事实,亦不能改变李某与郭某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故李某与郭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郭某另称其基于夫妻关系有权处分涉案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缺乏法律依据。


郭某主张讼争款项系其与李某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其有权处分,但讼争款项是否属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郭某可另行主张。原审判决郭某返还894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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