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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集体决策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保财政专户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吉安县财政局采取四项措施,明确财政专户管理。


一是明确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条件。财政专户的开立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明确规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核准方可,县级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后,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专户发生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核算内容等事项变更须报上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若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应及时撤销相关的财政专户。


二是明确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三是明确专户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的资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预算、用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


四是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从而形成了财政专户全部归口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业务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国库部门负责专户资金管理,形成“管事”与“管钱”分离的制约机制,确保了资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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