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阶段立法基本完善。
检索发现,实施条例共有八条直接提到了学前教育,它们分别是:
这是实施条例直接提到学前教育的相关条款,但一些没有直接提到学前教育的条款,针对所有民办学校的条款可能对民办幼儿园更有杀伤力。
比如,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为什么说这一条很有杀伤力?那是因为,在过去,有些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入会进入举办人或其指定的私人账户,而非幼儿园作为法人的公户;一些民办幼儿园的举办人也与幼儿园的财务不独立,搞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常把幼儿园当成自家的提款机。
今后,这样做的风险将会很大,搞不好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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