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拇指残疾
牛某提交了叉车证
01 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本案判决对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权具有积极意义。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所享有的权利不应停留于基本的社会保障,还应包括与健全人无异的平等就业机会,体面地融入工作与生活,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无差别、非歧视的对待,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
02 用人单位的管理权或知情权并非没有边界
知情权的边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本案明确在残疾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身体残疾就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不主动向单位披露残疾状况,他们的个人隐私应当被保护、被尊重。
03 全社会应当共同营造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氛围
对患有残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有必要的包容而非歧视,更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全社会都应当营造尊重、关爱、帮助残疾人的和谐氛围,在保障他们合法权利的同时,给予他们特别的扶持和关爱,使他们拥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平等地位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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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物摄影:龚史伟
视频:李皓祥、李雅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