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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1、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在《条例》之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条例》。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条例》如何界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同时,《条例》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条例》在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条例》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4、“政府过紧日子”让人民过好日子,已经成为一项长期的方针政策。《条例》如何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


《条例》坚持贯彻节约高效原则:一是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四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五是鼓励共享共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5、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密不可分,但在实际工作中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很容易相脱节,如何实现资产的“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流量”管理统筹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始终是资产管理的重难点问题。《条例》在资产的预算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条例》专设一章对资产的预算管理做了规定。


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条例》规定,首先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该规定针对的是目前一些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对存量资产状况统筹考虑不够的情形。


二是收入管理。《条例》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作了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该项规定旨在解决目前“部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纳入预算管理,脱离监管”的问题。


三是决算管理。《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四是绩效管理。当前的资产管理中,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不够系统,缺乏成本效益等经济性评价指标,容易造成闲置浪费。基于此,《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该规定有利于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奖惩问责。


五是基础设施预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6、《条例》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呢?


针对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产权管理基础薄弱、会计核算制度不完善、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等问题,《条例》专设“基础管理”一章,对资产台账、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等作了规定,旨在切实保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效能。


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要求,《条例》第五章以“资产报告”为标题规定,一是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三是完善报告程序。


此外,在国有资产的监督方面,《条例》从人大监督、政府层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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