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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行政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以国务院令形式下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出台背景


此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出台是国务院以改革引领,创新为支撑,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建立有效的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明确资产范围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同时,《条例》中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同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其它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规定配置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的方式,无法调剂,再进行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以及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对于无法使用的资产,规定相关制度,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


在预算管理方面,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让数据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在基础管理方面,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同时,国务院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有机相结合和信息共享,可以建立起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以此避免“重购置、轻管理”等问题的发生。



各级单位监督责任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作了以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并报告整改情况;


二、明确政府层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的监管要求,并报告落实情况;


三、强化财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四、落实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完善行业监督。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此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履行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将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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