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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核定征收率(甘肃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下称《公告》),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管理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据介绍,近几年税务总局层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需要我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管理。鉴于此,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下称《公告》),对全省2011年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兰州新区普通住宅将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兰州新区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上调至5%


根据《公告》,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普通住宅5%;(2)非普通住宅为7%;(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区、市)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普通住宅为5%;(2)非普通住宅为6%;(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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