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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一、税制综述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税务委员会是负责税收系统管理及税款征收的主管当局,首都塔什干及其他12 州的主要税务部门直属国家税务委员会,另外,各地区也有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征税原则包括:强制性、确定性、公平性原则以及税收制度统一性原则、税收法规公开原则和纳税人诚实纳税推定原则。


乌从业人员兹别克斯坦现行的主要税种包括:(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增值税;(4)消费税;(5)财产税;(6)地下资源使用税和专项规费;(7)超额利润税;(8)印花税等。除此之外,还有针对法人和自然人个人征收的社会保险等,以及针对特殊行业和特殊活动征收的其他税费。



二、税收法律体系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2008 年1 月1 日生效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典》(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税制实行属地原则。2015年12 月31 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对《税法》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或补充,对部分税率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税法》从2016 年1月17 日起执行。


除《税法》外,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总局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税务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代表处《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三、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乌兹别克斯坦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收入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被定义为全部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利外资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扣除可抵扣的费用和减免税额。


(1)代表处所得和资本外资利得


根据2017 年12 月29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的编号为第3454号总统令的第7 号附件确定,见表1:


编号 纳税人 税率按应纳税基准计百分比计算%


1 法律实体 14


2 商业银行 22


3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的法律实体(电信公司)根据盈利水平:


20%以内 14


超过20% 按利润额的50%计算




(2)股息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支付征收10%的预提税。接收股息的一方如能够证明该股息已被扣缴预提所得税,则该股息可不作为企业从业人员所得税的税基。




(3)利息


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息支付征收10%的预提税。接收利息的一方如能够证明该利息已被扣缴预提所得税,则该利息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国债和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四、个人所得税(Inpidual Income Tax)


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养老基金及一些地方税。进行商务活动的未设立法律实体的个人企业也要缴纳固定税国家。



五、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1)增值税一般税率为20%。


(2)以下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


1.货物、工作或服务用于外交部门或相似代表处的公务用途或其工作人员的使用(除非外交部工作人员为乌国公民,在此情况下使用标准税率);


2.收取硬通货的出口货物;


3.公共设施;


4 通过乌兹别克斯坦的过境外国货物或国际客、货运服务等;


5.在特殊关税税制下货物重新出口时。



六、消费税(Excise Tax)


(1)销售应税消费品,其中包括:销售(起运)商品;当未履行担保抵押义务时,将积存的应税消费品转让给出质人;无偿转让应税消费品;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转让雇主应税消费品给雇工至工资账户,或是给法人创始人(股东)至计算红利账户;在法律规定情况下,转让应税消费品换取其他商品(工程、服务)。


(2)转让税收应税消费品作为法人注册资本(固定资本)投资或股本,或普通公司合同合伙人(股东)投资。


(3)当股东(法人)从法人离职(退出时,或是由于重组、清算(破产)转让应税消费品给股东(创始人),以及转让普通公司协议范围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给该协议合伙人(参与人)(当将其财产份额从协议合伙人(参与人)共有财产中分出时,或是分割财产时)。


(4)转让来料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及生产厂转让自备料和材料产品应税消费品,其中包括应税消费品转让给自备料和材料所有者。


(5)转让生产和(或)开采的自用应税消费品。


(6)进口应税关于消费品至乌兹别克斯坦关境。




七、地下资源使用税和专项规费(Taxation of Subsurface users)

关于

地下资律师事务所源使用税纳税人为下列地下矿藏使用者:从地下资源中开采矿产,从矿物原料和(或)工艺矿国家税物中提取有用组分的地下矿藏使用者;进行矿产加工,从矿产中提取有用组分的地下矿藏使用者。


根据2017 年12月29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的国家税,编号为第3454号总统令的第14 号附件开采和提取自然资源适用下列税率,见表5:


征税项目名称 税率按征税基数的百分比,%


1、主要矿藏和伴生资源的开采


能源:


天然气 30.0


回收天然气 9.0


地下煤气 2.6


凝析气 20.0


石油 20.0


煤炭 4.0


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


精炼铜 8.1


钼工业产品 4.0


铅精矿 4.0


锌金属 4.0


钨精矿 10.4


铀 10.0


贵金属:


金 5.0


银 8.0


宝石、半宝石和宝石原料 24.0


黑色金属:


铁 4.0


矿山化工原料矿产:


盐(食盐) 3.5


钾盐 3.5


硫酸钠 3.5


石墨磷 5.0


碳酸盐原料(石灰石,白云石) 3.5


海绿石 3.5


矿物颜料 4.8


矿物原料:


萤石精矿 21.2


天然石墨 8.0


无次生富集灰色高岭土 7.9


长石石英原料 6.5


玻璃原材料 3.0


膨润土 4.8


滑石粉和滑石 4.0


滑石菱镁矿 4.0


矿物染料 5.7


硅灰石 4.0


石棉 4.0




八、超额利润税 (Excess Profits Tax)


超额利润税由从事矿产开采的个人企业缴纳。对开采的自然资源的销售价格和法定价格的差额缴税。税率按50%征收。




九、法人财产税(Property Tax)


法人财税收产税纳税人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拥有应税财产的乌兹别克斯坦居民法人;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业务及(或)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拥有不动产的非居民法人,乌兹别克斯坦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确定不动产业主所在地的情况下,以财产的所有人和(或)使用人为纳税人。非居民业务认定为根据《税法》第20 条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的业务。按照5%律师事务所税率征收。




十、印花税(Stamp Duty)


印花税纳税人为提请法律行为和(或)主管机关和职务负责人签总局发文件的法人和自然人。




十一、海关关税(Customs Duty)


按照世贸组税务织的分级标准,乌兹别国家克斯坦的税率制度可归入“开放”类(加权平均税率低于10% )。在现行税率中进口关税税率分4 级:0%、5%、10%及30%。



本文章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出版物整编而成,仅供学习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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