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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事劳务没有营业执照(劳务公司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是什么情况)




当下,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尤以工伤的认定及赔偿案件最为突出,疑难案件数量更是数不胜数。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个工伤类案件的典型↓↓↓





案件详情





赵老汉(化名)为汤旺财(化名)开公司有办的板厂工人个人,板厂无营业执照




2018年12月26日10时许,赵老汉在厂里卸木料时,不慎从车上坠落致其头部受伤。




2019年6月11日,赵老汉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7月22日,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判定书》,判定赵老汉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工伤。




汤旺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判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情况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没有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营业执照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和“童工”,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从事、鉴定为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参照工伤认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由该单位根据《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赵老汉是汤旺财使用的工人,赵老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个人到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中,汤旺财辩称——




自己未曾出资兴办板厂,其与赵老汉之间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对赵老汉受伤的原因、地点、过程等细节均不知情,并当庭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租地合同、供电合同等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没有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人社局受理赵老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涉案工伤判定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情况

驳回汤旺财的全部诉讼请求。







汤旺财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汤旺财是否应对原审第三人赵老汉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人社局所举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赵老汉是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旺财木制品厂使用的工人,赵老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人社局受理赵老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作出涉案工伤判定并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庭审中,汤旺财主张该木制品厂不是其出资建设,而是其父亲出资筹建,即便承担工伤责任,也应由其父亲承担。




经查,因涉案木制品厂未办理工商登记,法定的责任主体并未确定。上诉人汤旺财提供的用电合同、租地合同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木制品厂筹办时申请用电和租赁土地事宜是由汤旺财父亲办理,不足以证实汤旺财父亲就是涉案木制品厂开办者及实际经营管理人。




而上诉人汤旺财在人社局谈话时有明确表示其是涉案资质木制品厂的负责人,且汤旺财实际上也以“老板”的身份对外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工人也受汤旺财的管理。




现赵老汉以汤旺财为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应由汤旺财承担工伤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汤旺财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劳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0)苏营业执照13行终73号





环赢说法





工伤认定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要件,即工伤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




二是关系要件,即用人单位是什么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是客观要件公司有,即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什么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上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如果这些主体不合法,还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吗?比如,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因为这些主体不具有合法性,为非法用工单位,不可以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如果不作为认定对象,受伤职工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资质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从事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虽然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但是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参照认定工伤,单位劳务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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