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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合伙做生意财务怎么管理)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协议为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都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实际中,经常会出现“我是挂名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和分红”等诸如此类的情况,那么如此一来,又是否还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本文重点来讨论几种常见的风险情形:


风险一:对内“挂名”,对外无效?

“挂名股东”不管是口头约定还是签了代持协议,对于公司债务,都只具有内部的免责效力,而不具备对外的免责效力财务。


因为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工商登记的股权无疑具有公信力。因此即便出现了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形不一致的情况,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怎么,股东也不得以“做生意挂名”或“代持”此类内部关系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简单来说,即便是挂名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在承担责任后挂名股东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所遭受的损失。


风险二:公司解散注销,债务一了百了?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协议散注销前应依法进行清算,如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管理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合伙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怎么以支持。


比如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


甲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为A公司挂名股东。后A公司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丙作为A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清偿责任。


乙以自己为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运营和收益分红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最终却未获法院支持。


所以也提醒各位挂名股东,“公司注销”并非等于“风险解除”,在公司注销时应当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再进行注销登记,以确保公司已经没有债务风险。


风险三:《挂名股东协议》是否万无一失?

实际中,为规避风险合伙,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往往会签订《挂名股东协议》或《股权代持协议》。但如前所述,此类协议同样也仅具有内部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财务。


所以,如果公司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权利,那么挂名股东同样无法免责。当然,如果债权人知晓隐股东名股东的存在,那么除了可以向名义股东(挂名股东)主张责任外,还可以向隐名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当然我们说,因挂名股东有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权利,所以《挂名股东协议》的拟定自然是十分重要,其中应重点明确的就是挂名股东的追责和免责条款


总的来说,因《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须对公司债做生意务承担责任,所以作为挂名股东应知晓其中的法律风险,虽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也应当时时关注公司债务情况,切勿以为只是简单的挂个名。


@王科栋律师


主编简介:


王科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创办律所,管理八年刑辩经验,两年办所管理经验。拥有丰富的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经验,尤其擅长复杂案件综合处置方案制定;2018年创办胖乎律师法律自媒体,已坚持公益普法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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