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 年 月6日出生,住 市 区政府街8号院 号楼 号,公民身单位份和号码:4101 能,手机号:185 (代)。
被告李四,男,汉族,19 年 月6日出生,住 市 区政府街8号院 号楼 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
被告 市 化组织机构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新村开发区江组织机构大道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7 。
法定代表人:李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撤销原告在被告 市 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的股东身份,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与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四利用与原告曾经的朋友关系之便,借用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原告身份于2003年1月10日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了被告 公司。原告对被告 公司的注册成立毫不知情,也从未向被告或第三人出具任何委托手续,原告与给被告 化工公司及股东没一样有任何法律关系。
后,原告无意得知自一样己的身份信息被被告盗用,便多次找被告交涉此事,被吗告李四于2020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代码《承诺书》,承诺三个月内注销被告 公司,但至今仍未办理,其冒用原告身份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影响。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代码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首次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出资意向书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单位资事项说明
证明: 市 化工别人有限公司由王军、王五 和李四三人作为发起人于2003年1月8日申请设立,三人出资分别为20万、20万、1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
二、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自行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证明、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执行董事监事选举书、2004年2月18日吗公司章程
证明:被告冒用原告身份信息别人受让 公司股份,使原告成为 公司股东,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冒能签原告姓名。
三、承诺书
提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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