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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

当下,越来越多的小伙伴们在扣缴多处单位取得个人所得机关,或者取得多种所主管得,那么如何判断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征管法呢?


来跟着申税小微看看以下情形,一起纳税人学习下吧!


情形一:

征管法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义务人,选择其中一处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了解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情形二:


取得经营所得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义务人务机关
办理预缴纳税纳税人申报 经营管理所在地
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管理所在地有权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选择其税务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

情形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 按照情形一(1)处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了解得的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有权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规定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情形人四:


取得境外所得的


具体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选择其中一地
中国境内没税务有户籍的 中国境向内经常居住地

情形五:

机关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主管的


在人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形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自规定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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