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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局举报(广东省工商监管局举报电话)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走私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原奖励办法存在奖励覆盖面窄、奖励条件有待进一步细化、兑现时间较长以及环节较多等问题。因此,广东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商有关部门,依据原有奖励办法,就反走私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措施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明确广东省,对反走私有奖举报渠道、举报奖励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工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金监督管理纪律要求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广东公安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举报积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并郑重承诺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核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反走私有奖举电话报渠道


鼓励广大群众采电话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各级反走私综治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走私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传真举报:公民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省反走私举报中心电话020-83921044、传真020-83923864,或属地市反走私综治机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互联网“平安厅”信箱(http://gdga.gd.gov.cn/jmhd/tzxx)进行举报;可通过腾讯微信客户端,关注“广东缉私”公众号进行举报;也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广东省打私办电子邮箱(sdsbqbc@gd.gov.cn)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公民可写信邮寄至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广东省打私办进行举报。


(四)来访举报:公民可当面前往属广东地市反走私综治机构或广州市东风东路698号广东省打私办反走私举报中心递交举报材料进行举报。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广东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工商局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二)举报线索已由省反走私举报中心或反走私行政执法部门(含地市公安机关)受理并查证立案,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反走私综治机构或公安机关掌握,并在打击查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不予奖励的情形。


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监管局;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涉走私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人本人为涉走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奖励标准


《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工商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工商局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行政案件上限为1千元;一般刑事案件上限为5千元、重大刑事案件上限为1万元、特大刑事案件上限为2万元;该档次顶格奖励须经省打私办批准,下同);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行政案件上限为2千元;一般刑事案监管局件上限为1万元、重大刑事案件上限为2万元、特大刑事案件上限为4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举报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广东省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上限为5千元;一般刑事案件上限为2万元、重大刑事案件上限为4万元、特大刑事案件上限为8万元)。


一般、重大、特大案件的标准按照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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