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机构可以收缴假币?哪些机构可以鉴定货币真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凡是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收3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假币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机构可以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二、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应如何处理?
解读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号令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三、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的,应如何处理?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假币人民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四、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号令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解读、枚人民币(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5.根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发3现假人民币500元(含)以上的,要收缴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0元(含)以上的,要在当天通报公安机关。
6.人民银行规定的收缴其他情况。
(上蔡农商银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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