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机械类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机械制造)16号),要求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费用输、烟花爆竹机械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安全生产织,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企业、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标准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提取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提取”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机械制造出,待安全项目完类工达到机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安全生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类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费用期)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企业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4期)规定,对于使用安全生产费购置的资产,由于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标准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