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商户院判决,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个体金人民查询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营业执照金人民币20000元。邓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企业币5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伪造公京山司印章罪,判处有查询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企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工商户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营业执照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个体0000元。何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高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董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