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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质押监管业务流程)

在动产质押中,质押人提供的财产多为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为了解决存货的流动性问题故而申请动产质押融资。鲜有提供汽车质押的,因为业务流程汽车一旦出质就得质押转移占有,从质押而影响到汽车所有的使用、销售或者其他处分。以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后文将专门叙述。


按照上述的动产质押的设立要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上的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交监管付与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即甲把东西当场交给乙;观念交付,则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①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②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③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对此,《民法典》第224条至第228条已有明文规定。


根据上述交付方式的不同,质权人取得对出质财产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者,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标的物加以直接占有,而是对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理者,形成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为间接占有。在存货等动产质押中,由于担保机构不具备对动产进行占有并监管监管的场地、人力等条件,担保机构对出质财产的直接占有也符合债务人融资需求的初衷,因此担保机构对质押物的直接占有通常不切实际,只能转而谋求间接占有。


另外,在民法上,企业提供的存货等动产一般属于种类物。所谓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种类物可以替代,特定物则不可以。种类物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质押财产的可替代性,只要数量和质量能够为担保机构确定和控制,即可视为担保机构获得了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因此存货虽然出质,但仍可保持流动,只不过质押财产在数量和质量上的控制,须纳入担保机构的掌控之下。现实需要的是一切创新的最大动力,对金融行业也是一样。2007国际金融资本高峰论坛上,深圳发展银行供应链金融凭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助力提升供应链理财效率方面的优异表现,荣获2007国际金融产品创新卓越表现大奖。这是深发展“供应链金融”继2006年获得深圳市政府举办的金融创新大奖,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金融时报联合评定的“最佳中小企业融资方案”之后再获殊荣。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存货质押,就是靠第三方(通常为仓储公司)监管来实现的。


存货质押,俗称仓储融资,指货款方以存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存入仓储公司仓库,业务流程并以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或直接利用存货为质押标的,从银行取得融资的活动,仓储公司在质押期间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并承担质押物短少、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开展了仓储融资业务,通过与银行、企业的合作,成功解决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实现“三赢”的良好局面。仓单融资业务分为仓单融资业务和动产融资业务,其监管形式分为存货监管、在途监管。目前存货质押已经成为动产质押最主要的一种形式,也是各大银行、担保机构愿意接受的融资担保方式之一,当然也有优缺点:优点是克服了动产的流动性与质押财产的转移占有之间的矛盾,缺点是第三方监管仍无法完全代替现实占有,使企业承担一定的融资成本,操作不流畅仍可能给各方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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