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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连带责任(总公司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法人承担)

虽然,母公司控制和管理着各个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各该子总公司公司子公司独立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责任。这样,如果对子公司破承担产,而连带其破产财产又司法人很少,子公司债权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他们能否就母公司的财产提出债司法人权责任要求,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而子公司又难以处理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全资公司,子连带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子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母公司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子公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问题是持二者相互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担其总公司责任。承担


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系上仍坚持有限责任原则,若母公司为子对公司提供了担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全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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