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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注册公司一人占股怎么样(夫妻注册公司股份怎么分合理)

一、 前言


日常生活中,创业公司的股权由夫妻双方共占股同持股股份的现象很常见,今天笔者从法律规定及案例出发,揭示为什么不建议采用夫妻共同持股的股权架构。同时,在坚持采用夫妻持股的怎么架构时,为减少相应的风险,笔者建议做好一定的风险缓释措施。



二、司法案例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持股公司股权,最大的风险在于夫妻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容易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而被适合理用《公司法》上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而最终导致夫妻双方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下从几个案例中看法院对夫妻持股公司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怎么:


1.夫妻持股公司最终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占股

法院观点:本案高永霞与张斌于2003年9月25日登记结婚,金特股份嘉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股东系张斌合理与高永霞。高永霞与张斌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并未能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鉴于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2014年,虽然张斌与高永霞于2015年12月1日协议离婚,但股东高永霞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金特怎么样嘉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原审判决以“高永霞系张斌妻子,涉案债务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判决高永霞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2.夫妻持股公司不适用于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一人款之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一人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公司有两名自然人股东,该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是由股东以夫怎么样分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


三、笔者观点及建议


《公司法》上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主要为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注册公司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案例,夫妻共同持股公司因为身份的特殊性等原因,虽然有两个股东,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被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风险,此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减少上述风险,笔者建议无特殊原因,可避免采用夫妻共同持股的股权结构。



当然,对于坚持采用夫妻双方共同持股设立公司的情形,为减少风险,笔者建议可以采注册公司取如下措施:


1.做好股东与公司财产的独立和隔离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人格否仍的适用前提即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若夫妻均作为股东,但做好与公司财产的独立和隔离的情形夫妻下,并不适用于上述分条款。


2.夫妻在公司设立前可做好财产分割


3.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夫妻持股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裁判理由之一即为“夫妻双方均参与公司治理,双方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夫妻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为减少风险,建议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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