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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税税率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所得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计算应纳税所生产经营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所得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征收商户建账管税率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个税。



因此,实务中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有两种核定:


1.核定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金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经营扣除数。实务中,多数是经营用综合核定征收率,就核定是直接用:应纳税额=销售额经营所综合个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去税务局生产经营代开发票,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也是按照这经营所种方核定式核定征收个税的。


2.双定表户。直接核定销税率售额和应纳税额。双定表户,俗称“计算包征收税”,即每月或每季度个体户缴纳固定金额的“经营所得”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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