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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承兑(足额承兑与敞口承兑区别)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案情摘要:

1、2007年5月30日,信用联社(贷款人)与诚奥公司(借款人)、鼎鑫公司(保证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万元敞口;借款用途为购买生铁;借款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07年9月13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另查明,在案涉《借款合同》签订之前,诚奥公司申请信用联社出具过5张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共计4000万元,仅缴存保证金2000万元,该批汇票到期付款日为9月3日。


3、再查明,该笔贷款的资金走向是,2007年5月30日信用联社将2000万元贷款转入敞口诚奥公司承兑的活期存款账户,同年9月3日信用联社将该款从诚奥公司的活期账户转入过渡账户,随后,信用联社将过渡账户中的上与述款项支付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足支付的款项。


4、上述借款到期后,诚奥公司无力清偿,信用联社诉至法院要求鼎鑫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鼎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

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申请了本案争议贷款,但其并未将该款投入生产经营,而是长期置于存款账户中区别并按期另行支付贷款利息,直至案外承兑汇票到期并被信用联社扣划,从诚奥公司和信用联社上述"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过程,可以认定诚奥公司申请本案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在案外汇票到期后归还汇票项下的欠款。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系将鼎鑫公司担保的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的欠款,该行为性质上符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足额偿还旧贷,除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并无鼎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改变贷款用途的证据,故原二审判决认定鼎鑫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索引:

(2014)民提字第137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足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实务分析:

对于"借新贷还旧贷"的新贷,新加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对于新贷用途用于偿还旧贷应当明知。该法律规定立法目的是从公平角度充分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做局骗取担保人的设计。最高院的诸多案例都体现了这一目的。本案例,表面看债务人并未用取得的新贷主动偿还到期的承兑敞口,而是在取得贷款后的数月后被债权人扣划,不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主观动机。但是,法院查明并认定:贷款取得后不用,等待数月后转入过渡账户供到期的承兑敞区别口扣划,该行为推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隐瞒借新还旧事实,骗取担保人承兑"情形,认定担保人免责。本判例法院实施糗事,彰显公平原则,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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