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个人所得税孙子赡养外公如何申报(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原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这个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有根本区别。企业当年出现亏损,至少可以在未来5年内进行弥补。但如果个人综合所得太低,导致专项附加扣除超过综合所得,就会出现个人所得的亏损,该亏损只能“白亏”了,无法向以后年度结转。


(一)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扣除办法


1、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是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特别提醒: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首次享受子女教育专项赡养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连续计算。


4、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孙子)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申报)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赡养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3、首次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为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入学时间的当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三)项:参加职业资格教育的,为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


4、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继续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5、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的两点:


(1)学历教育的扣除在学历教育期间按月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每月400元),也可以选择由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每月1000元),但不得同时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大病医疗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是大病医疗支出。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 一外公个纳税年度内,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为取得大病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什么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5、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6、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四点:


(1)个人负担的该支出未超过1.5万元的,无法扣除。


(2)个人负担的该支出超过1.5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据实列支(必须凭借发票扣除),但最多不超过6万元。


(3)该项支出不能按月扣,只能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本人扣除,而不是由扣缴义务人履行该项义务。


(4)扣除该项支出需有充分的支出证明,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扣除办法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首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


4、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个人外公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个人所得税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5、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


纳税人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条件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什么行政区域范围。)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定额扣除(不要发票)。


2、扣除标准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孙子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3、扣除办法


(一)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二)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首次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六)项:享受住房租赁专项附加扣除的,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


5、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6、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三点: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按规定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纳税人有首套房的购房贷款利息,同时也有租房支出,在专项附加扣除时,只能选择其一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赡养老人的年龄标准


赡养老人的如何年龄标准是指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肖太寿博士温馨提醒:


(1)赡养岳父母目前不在扣除范围之列,但如果夫妻双方各自都有父母需要赡养,是各自申报专项扣除。举例来说,两个独生子女组成的家庭,夫妻赡养四位老人,夫妻两人可以分别按照每月2000元申报专项扣除。


(2)赡养老人只需要两个条件,首先老人已满60岁,其次是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与老人的经济状况无关,没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人员申报都包含在内。


2、扣除标准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扣除办法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1)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等情况。但是,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比如,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赡养,每个孩子可以平均分摊每年24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也可以经老人指定或者子女约定,每个子女分别享受6000、6000、12000的扣除额,但每个子女的扣除额不能高于12000元。


(2)如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的,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4、首次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七)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


5、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第(五)项:采取分摊方式的,被赡养人书面确认的分摊协议;


6、实务操作需要注意的两点:


(1)纳税人赡养1个老人和赡养多个老人,扣除标准一样。


(2)多个子女约定分摊标准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每个人分摊的金额每月不超1000元。如父母有三个子女,三个子女可以约定1人扣除标准为0,另外两人每月扣除标准各1000元。


案例分析1


在北京工作的赵先生:独子、父亲超过60岁、有两个上学的小孩、在北京租房,妻子在上海工作并居住。赵先生和妻子在北京和上海都没有住房,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赵先生2019年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为多少?


答案:子女教育2000元(夫妻双方约定由赵先生扣除)、住房租金1200元、赡养老人2000元,赵先生2019年1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为合计5200元。


案例分析2


在大连工作的李先生:独子、如何父亲超过60岁、有两个上学的小孩、一家住在大连的贷款购房中。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李先生2019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为:子女教育2000元(夫妻双方约定由李先生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约定李先生扣除)、赡养老人2000元,合计5000元。


原创: 肖太寿财税顾问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