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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津贴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补差部分个税)

一、北京12366和天津国税意见


二、众财税大咖及骏哥观点


该文引起众多财税大咖热烈讨论,众多大咖认为应按北京及天津12366意见开具发票,且骏哥后继续发文,两独立董事均被要求开具申报发票,且一个税局人员提出,比照个税按劳务报酬处理,就应该认定不存在任职和雇佣关系,应个人所得税该按开票处理。骏哥则坚持认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独立董事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补差【2016】36号文印发)中的非经营活动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因独立董事与所在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履行职务的关系,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的董事。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临时工”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意见:


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即使未个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生育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个税成立。(一)用人单如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生育法规规定的主如何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津贴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部分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过去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补差39页。


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申报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来看,上市公司的独立董,完全符合上述三条实质要件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四、企业所得税对企部分业工资薪金认定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独董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从该规定来看,独立董事津贴完全符合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符合上述原则(津贴不要钻牛角尖,说没扣个税之类的冷笑话)。


因此,独立董事津贴属于独董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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