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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自由贸易区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自贸区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汇总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实行网上办理,实现对外支付“一次不用跑”;区内非居民纳税人可自行判断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政策待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自贸区

推行涉税事项“网上办”,在一次办好涉税事项基础上,《意见》还推行“自贸税易办”服务,推动常规事项“自助办”,打造自贸区10分钟自助办税圈、设置24汇总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区;涉税业务“容缺办”,纳税人遗漏山东非核心涉税资料,税务部门可先行受理;税收优惠自贸区“简约办”,在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应享未享优惠政策事项进行提醒。


《意见》明确,对自贸区内企业,除涉及重大举报或高风险事项外,山东省内税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入户检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自贸区内申请税控系统100万元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办税服务厅先行准予许可、并办理相关系优惠政策统发行和发票税收发放业务,税务机关在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规定进行实地核税收查。


《意见》还提出,对区内企业实行动态化信用管理。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名办税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等自然人个自由贸易区人信用,以及纳税人日常办税指标,建立纳税自由贸易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信用积分制,构建新型纳税信用管理模式,实现纳税人信用调整动态化、服务和管理差异化。


(通讯员 郭勇)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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