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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个体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系统入口(个体营业执照年检步骤)


海伦堡香海里(现名:新都商业中心)


买了海伦堡“品牌地产” 交楼却不见品牌踪影


开发商: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楼盘更名、交楼少房间


>>投诉内容


业主反映,购买时候开发商宣传的楼盘名是“海伦堡香海里”,付了首付款网签合同时小区名字却变成“新都商业中心”了,到交房了更是不见“海伦堡香海里”的踪影,全部变成了“新都商业中心”。宣传赠送入户花园(即赠送一个房间),交楼时却不存在,房间少了一个。业主认为,开发商利用知名地产商海伦堡的品牌欺骗业主高价购房,最后买到房子却没有任何海伦堡品牌。


>>南都跟进


记者查询天眼查资料发现,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共有4名股东,其中珠海海伦堡置业有限公司占股40%,为第一大股东。记者也查询了售楼资料,确实也一直采用了海伦堡香海网上申报里的宣传名称。记者获悉,截至2021年9月1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有关新都商业中心的投诉累计126宗。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新都商业中心的开发商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当日该案件挂网。7月14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该中心多处突出标示“新都商业中心”“香海里”、广告宣传单张显示该项目原推广名为“香海里”,备案名为“新都商业中心”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报区民政局,提示区民政局关注开发商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海伦堡香海里”名称事项。7月30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发商代表王绍龙作传询问话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于当日对开发商代表王绍龙提供的资料前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进行核查。8月13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珠斗市监查限提〔2021〕813号),限令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宣传资料、业主的补偿方案证明文件。8月20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区民政局,请求区民政局对白蕉新都商业中心的项目开发商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能否使用“海伦堡香海里”推广名称进行宣传活动一事进行认定。8月24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海市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周北勇进行了传询问话,主要核对小区项目业主代表提供的1元委托改造协议书内容。8月26日至27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新都商业中心现场调查取证。8月30日至9月1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中国电信股入口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分公司、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要求以上公司与部门协助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案件调查资料。


此外,记者获悉,在2021年10月15日,珠海市星普科技有限公司对业主发出《承诺书》表示,将对承诺的拓展面积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为购房单价乘以拓展面积。要求退房的业主,将全部退出购房款和利息。


奥园金坭湾


楼盘“假三房”“假学区”被罚85万元


开发商:珠海奥园汇盛置业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虚假学区宣传


>>投诉内容


“明明是买的井岸一小的学区房,到教育局查询却是东风小学;在售楼部网上申报买的是三房户型,实地查看却只有两房;购房时还被额外收了2万元不等的团购费。花了全家所有积蓄,却被开发商奥园集团弄得哭诉无门”……近日,南都记者收到了奥园金坭湾小区大量业主针对该楼盘的“假个体三房”、“假学区”、团购费等问题的投诉。经记者核实,业主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目前已有部分业主表示将向开发商追责。


>>南都跟进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开发商为了推销其开发的“金坭湾花园”商品房,自2020步骤年12月份起在微信小程序奥园全民经纪人平台为奥园金坭湾楼盘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有“楼盘详情页、珠海奥园金坭湾:珠海西新兴板块,毗邻尖峰山公园、斗门市民公园等;教育配套:本项目配套学区井岸一小(省一级学校),以及斗门第四中学,井岸镇中心幼儿园等优质教育配套,从幼儿园到中学,优质全龄教育链体系,将呵护孩子一路菁英成长。交通配套:奥园金坭湾位于霞峰路旁,紧连西部沿海高速、江珠高速等,1小时系统内车程到达广州、佛山、中山、江门等,同时毗邻横贯斗门东西方向的珠峰大道,接连机场高速,30分钟到达珠海机场”等内容,发布至2021年5月19日止(期间,任何人进入该平台浏览宣传内容均无设个体置限制条件)。2021年4月30日经斗门区教育局公告明确奥园金坭湾楼盘小区的学区归属为东风小学,且该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9日,珠海市斗门区教育局未明确奥园金坭湾楼盘小区的学区归属,与珠海奥园汇盛置业有限公司前期宣传的学校不一致,导致多名购房人投诉举报。开发商发布上述含有“教育配套:本项目配套学区井岸一小(省一级学校)”的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发布上述含有“30分钟到达珠海机场”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珠海内容,属于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行为。对开发商做出罚款85万元处罚。


珠海泰禾中央广场


涉嫌虚假销售宣传 多次停工交楼逾期


开发商:珠海保税区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交楼严重逾期、多次停工、虚假宣传


>>投诉内容


业主王女士在2018年7月购房,珠海泰禾中央广场在售卖该房产时为商住两用、loft公寓,但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并非住宅或公寓。购房时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迄今未交楼,且多次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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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底,原横琴新区回复,关于房屋交付事宜,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项目开发商须承担主体责任,推进项目建设。为协助企业融资渡过难关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拟由珠海国有企业出资购买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部分物业,销售所得资金由政府监管,用于帮助项目复工复产,目前区属国企正在进行尽职调查。关于涉嫌虚假销售与宣传商住两用问题,此前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启航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横琴湾区1号


广告与实际不符 对开发商罚款24万


开发商:珠海民商互联网金融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发布违法广告


>>投诉内容


开发商通过广告宣传展示牌、广告宣传横幅、广告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和媒介发布含有“横琴湾区1号 双钥匙 一证二户 分层收租,收益加倍”、“横琴湾区1号 LOFT奢享空间 买一层得二层,一层楼双资产”、“双钥匙户型 一房两套 四月年检上市”、“4.9米阔绰层高,双钥匙户型设计,随心掌控 双层空间,双重门户,一房两用更大享受”、“建面约55-98㎡,4.9m层高系统可打造两层性价比空间,一层楼双资产”、“超高使用率产品的使用率高达130%,买一得二”等文字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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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澳深合商事处罚〔2021〕1号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广告宣传展示牌上发布含有“备案名:民生电商(横琴)国际金融大厦横琴车年检位价格约为香港和澳门的1步骤/6,低价格入手,升值潜力巨大横琴口岸规划年通关人流量约8000万人次”等文字内容的广告,该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不准确且未表明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不准确且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对开发商做出罚款24万的处罚。


中航花园


燃气不通就交楼 开发商违约拒赔偿


开发商:珠海中航通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榜理由:未通燃气先交楼


>>投诉内容


黄先生介绍,自己在2018年7月签订了中航花园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开发商为珠海中航通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月20日,黄先生收到了中航公司寄来的《房屋入伙通知书》。6月29日,他对房屋进行验收,并在《收楼意见书》上签名,“当时发现房子存在一系列破损、排水不畅、粉刷差等质量问题,于是在注明问题后,在《收楼意见书》上签字了”。黄先生表示,收楼时,自己不知道楼盘当时没有完成竣工备案。但是收楼后,黄先生发现,自营业执照己的房营业执照子无法开通燃气。“打电话给燃气公司询问,对方说不能开通”,对此,黄先生和其他业主感到十分疑惑,“燃气未通就是没达到交付条件,为何中航公司要让我们收楼?”直到2019年9月11日,中航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发出《关于中航花园二期开通管道天然气的温馨提示》,此时,黄先生所在楼栋才可提交燃气开户资料,申请开通燃气。黄先生等业主质疑,《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中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此外,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业主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燃气未开通前都没达到交楼条件,而且开发商中航公司故意隐瞒燃气未开通的事实交楼,已经违约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予以赔偿。对此,开发商入口表示拒绝。


>>南都跟进


业主对开发商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燃气未通不能视作满足交付条件,开发商中航公司对业主做出逾期赔偿。今年11月底,珠海中珠海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二审判决,也支持了业主获得赔偿的诉求。


融创云水观璟花园


虚假学区宣传被罚25万


开发商:珠海市昌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都跟进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开发商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对其做出罚款2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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