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车位管理是否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的范围(2021年民法典地下车位规定)




10、小区停车场发生的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业主认为车辆停在小区停车场,交了停车费发生财产损害物业就必须担责,是这样吗?让我们慢慢分析来看: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但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根据停车场土地权属的不同,其停车场管理收费扣除物业公司管理成本之后,前一种情况归开发商,后一种情况归全体业主。


 二、物车位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物业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规定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用。


  三、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


  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是否放属于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车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


  要正确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从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具体行为来综合考虑。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地下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民法典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管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公司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实践中要认定究竟是“场地使用”,还是“停放保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依据。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2021年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对车辆停放是否为保管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停车行为的具体特征,即车辆是否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的行为来确定。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已拿前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不具备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如果有的小区在停车场在管理过程中,由停车场管理员凭证放行,车主只有凭证方可将车从停车场提走,或者由车主在车辆停放时将车辆钥匙及行车证明交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控制了车辆,表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事实上对保管达成了合意,应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因此,要正确判断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了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外,关键在于车主将车辆是否交付给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若交付给物业公司控制,则保管关系就成立,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一种车位租用关系。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律关系不仅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区别,就连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大陆法系国家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区分的一清二楚。


  至于有的车主提出以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来认定保管关系的的问题,从法理上讲,停范围车收费地下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费依据,但停车收费依据仅能证明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而对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因而也就不能以单凭停车收费依据来认定是否为保的管关系。


  四、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丢失、规定损毁后的赔偿责任认定


  当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丢失或范围毁损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处理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纠纷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倘若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应当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保管职责,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不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物公司业公司应该注意,如果小区己规定了停车是场地使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这需要在签定停车协议时必须向业主说明。


  (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特征确定赔偿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纠纷,在当事人之间未对车辆停放为保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物业公司在车辆停放期间是否实际控制车辆来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如前文所述,如物业公司与车属于主之间存在“物业公司出具了提车单证或凭卡放行”、“交付钥匙”、“交付行车证明”等行为的,可以物业认定物业公司通过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相关凭证等行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的丢失、毁损按保管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


  (三)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是否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管关系,且从当事人行为中也无法确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当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发生纠纷时,车主往往以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保安费用,物业公司未尽保安或安全防范职责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业主的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责是否任是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并不涉及业主的个人特定财产的微观安全保卫之责。毕竟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收取微薄费用的,如把小区内的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进物业公司的义务范畴,对物业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不对价的。


特别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经审理,如果物业管理企服务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防范工作仅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约定义务,当发生车辆丢失等事故时,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免责。


根据约定并结合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职责,要确定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民法典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2)对于承诺24小时远红外监控的小区,是否保障了监控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3)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5)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或要求,但物业公司未予以理会;(6)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及时报警并立即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以上方面如果存在过失,物业公司也要担责。例如监控设备在维修阶段不提供证据,而且在监控设备维修阶段没有进行公示,也可能会被法院判责。  


法院认为:物业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如物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21年的,应予以支持。


  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物业有义务保证小区安全监控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因此,在车辆受损发生后第一时间要求查看监控却被告知监控早已损坏、无法调服务取监控录像,就说明物业存在管理不当的违约行为。虽然可以说监控一直处在维修状态,但是因为物业之前并没有将维修情况在小区进行公告,所以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这一点物业公司要特别注意。


  虽然小区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但是物业的不作为和车辆受损也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在这一点上法院会判决物业担责的。所以平时要特别注意设施完好率。


  另外,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他人侵权行为竞合时的责任承担。


  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前文所述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关系确定,在无管理法确定保管关系的情况下,应通过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保安义务来认定。在通过因果关系分析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时,对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因盗窃具有私密性,不应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应根据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的所有原因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未完待续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